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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规范

潍坊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
2019年03月13日 / 作者:

潍坊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,推动学院重大决策、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工作任务的完成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

(一)归口办理、分工协作。承办部门为督查督办事项牵头部门,其他责任部门为协办部门。承办与协办部门要明确分工、加强协作,杜绝拖压不办、相互扯皮现象。

(二)专人负责、定期反馈。各承办部门应安排督查督办联络员,定期向办公室督查科反馈承办工作落实情况,协助开展督促检查,推动工作落实。

(三)实事求是、讲求实效。承办部门对具体督查工作应当实事求是、按时办理,做到事事有着落、件件有回音。

(四)严守纪律、安全保密。开展督查督办工作,涉及事项需要保密的,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;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,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办理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范围

第三条 学院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,学院分管领导担任组长,办公室、组织人事处、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,办公室督查科具体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。

第四条 领导小组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,负责系统规划、整体协调、考核监督,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,负责决定督查督办事项。

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是相关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部门,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。

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

(一)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、重大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、交办、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;

(二)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点,党委会、院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、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;

(三)学院统一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;

(四)学院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;

(五)经学院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、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;

(六)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。

第三章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

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形式

(一)日常督查。对于常规性工作,通过电话、督查督办管理系统催办等方式,督促承办部门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告工作落实情况。

(二)现场督查。对于学院重大决策或工作部署,会同有关部门人员一起到承办部门进行现场督办。

(三)全程督查。对于关系学院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事项,督查科可全程开展动态跟踪督查,促进工作落实。

(四)重点督查。对涉及多个部门久拖不办的事项,应通过调研、检查、走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查督办。根据调研情况提出处理建议,报送学院有关领导审批后,按照相关要求重点开展督查督办。

(五)通报督查。督查科不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,促进督查事项按时完成。

(六)督查回访。对督查督办事项,督查科要及时进行回访,多层面查验落实改进情况,巩固和提升督查成效。

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

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分为拟办、立项、交办、承办、催办、办结、反馈和归档八个环节。

(一)拟办。学院作出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、年度工作计划要点、学院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由督查科提出拟办意见;党委会、院长办公会、行政例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、决定由会议记录人员提出初步拟办意见,督查科最终确定拟办意见;拟办意见包括承办牵头与协办部门、承办时限和工作目标及要求等。

(二)立项。办理意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确定后,即可登记立项,督查科通过督查督办系统发起立项。立项一般一事一立,重要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、一个决策为单位进行立项。所立事项要可考核、可量化。

(三)交办。对已立项登记的事项,督查科及时告知承办部门接收事项。

(四)承办。承办部门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,研究制定工作措施,认真办理,按时办结并报告情况;对在执行落实中遇到的重大或特殊情况,承办部门应随时报告。承办部门反馈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和提报的进度材料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条理清楚,符合提报要求。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,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5天向督查科书面说明。督查督办事项由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,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沟通,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。

(五)催办。督查科要及时了解事项办理情况,适时进行催办;对重要决策和部署事项要定期调度,分阶段督促。对未能按时完成的事项,设置红、黄灯预警提醒,下达《潍坊职业学院督查催办通知单》(见附件1);对下达通知单后仍未办结事项,由督查科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。对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协调,必要时提请学院领导协调解决。

(六)办结。督查科对承办部门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审查,符合办结要求的,提交有关领导审批;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,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。对个别重点督查督办事项,视情况开展“回头看”或“再督查”,切实增强督查督办的权威性和实效性。

(七)反馈。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,督查科要按照事事有结果,件件有回音的原则,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,做到批必办、办必果、果必报。

(八)归档。督查事项办结后,督查科要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,包括领导批示、办结报告、检查反馈等,整理归档。

第九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事项要求

(一)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事项,各承办部门须限期办结并进行回复。

(二)对承办时限为一年的事项,各承办部门须每季度提报一次进展情况;承办时限为半年的,每两个月提报一次进展情况。

(三)对未明确具体办理时限的事项,特急件须当天办结,急件须3个工作日内办结,一般件须1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
(四)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,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督查科说明情况,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,填写《潍坊职业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表》(附件2),延期总时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

(五)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办理实施的事项,承办部门需向督查科提出撤销督查事项申请,填写《潍坊职业学院督查督办事项撤销办理申请表》(附件3),报学院领导研究审批。

第十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,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形成抓落实的整体合力。

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事项时,如与相关部门、项目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,应按要求申请回避。

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考核

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奖惩制度

督查科要在每学期末对各承办部门督查工作任务量、工作开展及办结落实情况等进行统计,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。学院将各部门督查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,并将督查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干部和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、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。

(一)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承办部门和个人,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;

(二)本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催办的承办部门,给予全院通报;

(三)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,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、按要求完成的,或对交办的事项敷衍推诿的,或反馈的信息、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、弄虚作假,情节恶劣、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学院研究后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责任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。因失职、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,纪委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。

第十三条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要加强与组织人事处、宣传统战处、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联系,充分发挥考核、检查、落实责任监督执纪问责作用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潍坊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(潍职院政字〔2016〕26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1.潍坊职业学院督查催办通知单

2.潍坊职业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表

3.潍坊职业学院督查督办事项撤销办理申请表

附件1

潍坊职业学院督查催办通知单存根

〔 年〕 第 号

督查督办事项标题:

承办部门:

办结时限: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,共 天。

实际办结时间: 年 月 日 超期天数: 天

催办时间: 年 月 日 限办结时间: 年 月 日

潍坊职业学院督查催办通知单

〔 年〕 第 号

月 日,《 》的督查督办件(〔 年〕 第 号)委托你部门负责受理。根据办结时限要求,办理期限为 天,已超期 天,限

你部门于 年 月 日前办结,并将办结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督查科。

潍坊职业学院办公室督查科

年 月 日

附件2

潍坊职业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表

督查督办事项

承办部门

延期办理原因

承办部门

负责人意见

分管学院

领导意见

年 月 日

备注

附件3

潍坊职业学院督查督办事项撤销办理申请表

督查督办事项

承办部门

撤销办理原因

承办部门

负责人意见

分管学院

领导意见

年 月 日

备注

关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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